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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区民生

电子证据得保全 公证程序与时俱进

来源: 点击:时间:2018-3-2 10:33:28

本网讯 近日山东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委托人来到新区公证处,称其公司与江苏省某装饰有限公司签订了精装修工程施工合同,该装饰有限公司承包其公司项目的部分精装修工程,未能按合同完成施工,已经违约,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已向江苏省某装饰有限公司发出《解约函》,告知解除所签订的精装修工程施工合同并要求结算交接,对方收到后一直拖延不进行结算交接,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决定再向该装饰有限公司发送关于限期交接结算的《通知函》,由公司的工程负责人通过个人微信向该装饰公司的项目负责人发送,特申请青岛市黄岛公证处进行保全证据公证。

新区公证处接到申请后,公证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和《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及中国公证协会出台的《办理保全互联网电子证据公证的指导意见》的要求予以受理。对申请人提交的营业执照、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明、解约函、委托书及身份证等证明材料进行了审查。某日在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办公地点,申请人在黄岛区公证人员面前进行了如下操作:使用其个人手机登录微信,并登录了网页版微信界面,找出微信中此装饰有限公司负责人的联系人与其进行对话,使用手机当场拍摄了《通知函》照片发送给了该联系人。申请人分别截图了与该联系人的对话内容、该联系人个人微信账号信息,整个操作过程中,黄岛区公证人员一直在现场,并当场保存了《通知函》的原件,打印了三份全部截图页面并根据现场情况制作了《现场工作记录一份》,公证工作人员对现场进行了拍摄。

通过上述案例我们发现,因为受到信息时代的影响,一些公证业务也进行了拓展,比如我们在保全证据方面已经不再局限于传统内容,电子邮件、微信短信记录、网络视频等也不断增加进来,这些对我们公证员的要求也进一步提升了,通常都需要公证员掌握一定的计算机知识,办理业务时既要把握住公证程序上的问题,又要注意处理好技术上的细节问题,否则难免出现公证质量上的瑕疵,在程序上的把握也与一些传统做法有了区别。这一问题也凸显了它与传统类型公证的不同之处,所以就不能生搬硬套传统类型公证的办理程序来处理此类业务。

本公证事项承办过程中,公证人员较好地运用了网络技术手段进行了严谨的操作,办证过程遵守了“客观、公正”原则,对于网页版微信聊天截屏及其中微信联系人“苏银山”的资料截屏(包括微信头像、微信账号)进行了客观的记录和证据固定,而不做有关内容的具体描述,以避免出现遗漏和片面化、主观化的禁忌。告知义务履行充分,综合运用了多项公证技术手段,办理了系列化公证,较好地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