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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区民生

损及社会金融秩序的民间借贷无效

来源: 点击:时间:2019-1-22 15:13:00

本网讯 民间借贷关系是否受到法律保护?这是很多群众关心的问题。近日,李某找到丁某借钱,并给丁某出具一份借条,注明:今借丁某交行信用卡天使贷款200000元,共分六期还完,每期还款33340元。据悉,丁某没有掌握该信用卡,也未刷卡消费,借款没有实际履行,并且丁某称是通过透支信用卡将款项出具给李某的,约定月利率为3%。现李某到期未还款,丁某起诉索要。

法院认为,关于丁某主张的20万元信用卡借款,丁某虽然主张信用卡消费20万元为李某所用,但李某对此不认可,丁某不能提交证据证明,且丁某也不能将其自己的信用卡出借给别人使用,因此对该笔借款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15】18号《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一)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的规定,在民间借贷中,通过透支信用卡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并且在借条中明确写明是信用卡贷款,出借人和借款人都知道是套取银行信贷资金的事实,又约定利率是月利率3%,明显是高利,应当认定是无效的。因此,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是受法律保护的,但是不能损害社会金融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