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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区民生

长江路街道:警告处罚1名违禁社区服刑人员

来源: 点击:时间:2019/3/14 9:28:02

本网讯 3月12日上午,长江路司法所在例行走访过程中发现社区服刑人员苗某违反法院判决禁止令,继续“从事药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于3月13日向区司法局呈请警告处罚。

据悉,苗某2018年10月份因销售假药罪被黄岛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禁止其在缓刑考验期间内从事药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司法所在走访中发现,苗某仍在其开办的药店中从事销售活动,现场对其行为进行纠正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

根据《山东省社区矫正执法工作规范》规定,“违反人民法院禁止令,情节轻微的”由司法所向县(市、区)司法局提出给予警告处罚建议;“违反人民法院禁止令,情节较严重的”由县(市、区)司法局向居住地同级公安机关提出治安管理处罚建议书或者司法行政机关向原裁判人民法院提出撤销缓刑、假释建议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