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漏水致邻里失和 基层调解化解纠纷
本网讯 “真是太谢谢你们了,多亏了你们,不然我真的没办法应付这么多损失。”王某对调解员说。现年49岁的王某在泊里镇某小区拥有一套位于4楼的房子,该房屋自2018年6月份起租赁给张某居住。2019年3月3日,王某接到张某的通知,称由于五楼漏水,造成四楼承租房屋内地板泡水。王某赶到现场查看后,发现房间内的地板大规模泡水损坏,损失严重,于是,房主王某要求承租人张某和五楼业主赵某共同赔偿其经济损失,因协商无果,三方当事人遂申请泊里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予以调解。
调解员接到调解申请后,做了充分的调查了解。首先查看了王某提供的房屋产权证和房屋租赁合同,确认了王某对房屋的所有权,明确了王某和张某之间的租赁关系和权利义务,同时经了解得知,5楼漏水的部位为厨房,主要原因是水管损坏,从而导致渗水流到了4楼厨房。调解员在与王某交流的过程中了解到,在与张某核对承租期间水电费的过程中,王某发现之前的某月水费有异常情况,应该存在走水的可能。
据此,调解员通知三方当事人到现场开展调解。调解之初,承租人张某和五楼业主赵某均称对地板泡水不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双方争执不下,并要求通过第三方鉴定机构鉴定来确定损失金额。
调解员指出,在本次事件中,张某和赵某均存在过错,且给王某造成了一定经济损失,在此情况下,双方均需提供自己无责任的证据,但是双方又都拿不出充分的证据对自己的主张予以佐证。王某和张某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在租赁期间,地板因泡水变形面积超过一平方米以上,致使房屋及其附属设施损坏或发生故障,承租方应负责按交付时状况进行修复或按物件原价及相应人工费负责赔偿。根据双方的约定,张某为房屋的实际管理人,在租赁期间对房屋负有妥善管理义务,且在泡水期间,若张某能及时发现并采取相应措施,应该可以减少损失,所以承租人对此次事件应承担一定责任。
随后,调解员与五楼业主沟通,根据《物权法》第九十二条规定:不动产权利人因用水、排水、通行、铺设管线等利用相邻不动产的,应当尽量避免对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造成损害;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据此,五楼厨房漏水导致四楼被淹,可能导致地板被泡、墙壁损坏等情况,五楼业主亦需要承担一定责任。
调解员与三方当事人说明,通过第三方鉴定机构鉴定可以给损害的原因、损害的程度和经济损失提供参考意见,但鉴定的费用较高、期限较长,无论从经济角度还是效率角度都不便利,且根据事实,双方对此事件都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在调解员的调解之下,三方当事人最终达成一致意见,由承租方和五楼业主各承担一半责任,承租人张某、五楼业主赵某各支付给王某赔偿款3500元,三方当事人向法院申请进行司法确认,进而强化了调解协议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