兼职性质要明确 大学生兼职需谨慎
来源: 点击:次时间:2019/3/5 15:44:55
本网讯 大学生王某自2015年9月起在某单位兼职工作,在职期间一直未签订劳动合同、未缴纳社会保险费,该单位一直未足额支付加班费、带薪年休假工资及高温补贴。2017年1月4日,王某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经交警认定肇事方全责,但其工作单位一直不配合王某办理工伤认定手续。经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审理和做出裁决,没有支持王某要求判决单位与王某自2015年9月1日至2017年12月8日存在劳动关系的诉求。
当今社会,在校大学生兼职或利用假期打工的情况较多,但就该兼职的性质,是属于劳动用工还是劳务用工或学生实习呢?实践中根据情况不同,也有争议,对应而来的就是劳动待遇和伤害保护程度的不同,兼职劳务是按照人身伤害分过错进行赔偿和承担责任,而劳动关系之下的伤害事故基本属于工伤,由用人单位或社保基金全覆盖补偿。但在校大学生兼职,主流观点仍是短期劳务工,不作为劳动关系对待,这里有深刻的社会意义和立法考虑,在校大学生根本目的还是学习,在毕业之前不鼓励劳动用工;大学生实习,则是学校和学科实践的要求,需要有学校介绍信等证明,安排辅助和短期的工作,给予适当实习补贴,且签订三方书面协议。
所以,大学生兼职,应当签订书面的《兼职协议》以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应当从事(或安排)轻体力和危险性小的工作,最好购买意外伤害的商业保险;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法律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特别注重人身保护和依法维权,出现拖欠报酬情形时,首先保存好证据,然后向劳动监察行政部门举报或提起诉讼;用人单位不能将学生兼职或大学生实习作为主要的用工形式,大学生兼职或实习只是短期补充或企业的社会义务,不得违法用工。